为规范新余高新区工业地产标准厂房经营管理行为,提高效益,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准入
入驻企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
第二条 厂房租金
(一)自企业签订租赁协议起前三个月为装修期,装修期间免收租金,装修期满后厂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2015年5月31日以前,一楼6元/㎡/月,二、三、四楼5元/㎡/月;
2、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一楼8元/㎡/月,二、三、四楼7元/㎡/月;
3、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一楼9元/㎡/月,二、三、四楼8元/㎡/月;
4、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一楼10元/㎡/月,二、三、四楼9元/㎡/月
5、 2018年6月1日后续租的,租金标准根据新余高新区标准厂房市场价格另行协商。
(二)厂房租金每季度交纳一次,首季租金在装修期满前10日内交清,下一季度租金在上一季度到期前10日内交清。
第三条 保证金
所有入驻企业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根据企业租赁厂房的规模在签订合同时按2-5万元标准交纳。承租方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前提下,高新区于协议租赁期届满后10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如有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承租方。
(二)装修保证金企业租赁厂房的规模在签订合同时按5000-10000元标准交纳。承租方如在装修期没有损坏所租赁厂房或厂区内其他公共设施,高新区于装修验收合格后10 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坏,按照损坏金额扣除相应费用后余额退还给承租方。
第四条 物业管理
(一)由新余高新区光电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光电产业园管委会)通过市场方式引进物业公司对工业地产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光电产业园管委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
(二)所有入驻企业均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2015年5月31日前按0.8元/㎡/月;2015年6月1日后,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市场情况,经光电产业园管委会批准后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第五条 厂房出售
工业地产厂房按照成本价出售,一次性付款售价按一楼1450元/㎡、二楼及以上楼层按1350元/㎡执行,分期付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光电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