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总部经济投资优惠政策
(余高办字〔2012〕113号)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高新区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区,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㈠企业纳税奖励。总部经济自开展业务起,我区将企业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年按8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7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6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五年及以后按40%奖励给企业。对于年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㈡土地优惠政策。在高新区辖区内投资建设星级酒店或总部经济大楼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中10亩的建设用地所缴纳的土地款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投资建设星级酒店或总部经济大楼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中10亩建设用地所缴纳的土地款全部奖励给企业,同时可根据投资额配套一定的商住用地。
㈢个人纳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按其在我区所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年终奖励兑现给个人,奖励期限为5年。
㈣租赁装修补贴。一是总部经济企业租赁主营业务用房,按年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二是总部经济企业装修租赁主营办公用房,每100平方米给予2万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装修补贴在实现协议纳税目标后一次性兑现。
㈤房产购置补贴。在我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经济企业,按购房所缴纳税费的区级留成部分税费给予购房补贴。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人员(不含新余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所缴纳税费的区级留成部分税收给予个人购房补贴;对于高管以上在新余安家落户的(家庭和户口迁到新余),区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在我区的实际可用财力的2%给予购房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购房款。
㈥贡献表彰奖励。对年创区级留成部分税收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上年缴纳区级留成部分税收的1%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创区级留成部分税收获前5位的总部经济企业,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宣传;对年创区级留成税收(扣除奖励后)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上年缴纳我区留成税收的2%给予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励;对年创我区留成部分税收获前5位的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荣誉证书。
㈦子女就读政策。对于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以上,或者每年留在我区实际可用财力在50万以上的企业,按照其负责人要求解决其子女就读所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