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厂房租赁)
甲方:新余高新区光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促进新余市经济发展,支持投资者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高新区租赁厂房投资 生产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内容和投资规模
该项目名称为 ,主要从事 生产和销售,总投资约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约 万元。
(二)主要产品和主要原材料
该项目主要产品有 ,主要原材料包括 。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
该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 ,其主要设备包括 。
(四)项目经营规模与效益
该项目投产后,预计将形成年产 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将达到 亿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 万元,用工量达到 人。
二、厂房租赁
(一)位置及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位于高新区光明路以北、西城大道以西工业地产内第 栋 楼,租赁面积共约 平方米(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租赁价格
厂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一楼6元/㎡/月,二、三、四楼5元/㎡/月;
2、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楼8元/㎡/月,二、三、四楼7元/㎡/月;
3、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楼9元/㎡/月,二、三、四楼8元/㎡/月;
4、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一楼10元/㎡/月,二、三、四楼9元/㎡/月。
(三)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装修期,装修期间免收租金。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厂房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先将第一季度租金支付给甲方,以后在每季度前10天内支付下季度租金。
三、保证金和管理费
(一)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按 (2-5)万元标准交纳。承租方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前提下,高新区于协议租赁期届满后10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如有违约,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承租方。
(二)乙方进场装修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5000-10000)元装修保证金。乙方如在装修期没有损坏所租赁厂房或厂区内其他公共设施,甲方于装修验收合格后10 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坏,按照损坏金额扣除相应费用后余额退还给承租方。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三年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8元/㎡*月;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承租的,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市场情况,经甲方批准后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四、项目落户要求
(一)环境保护
该项目须通过环评批准,且竣工投产后,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省标准。
(二)安全生产
该项目投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企业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消除危险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综合利用
该项目需落实节能降耗的指标要求,注重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四)工商、税务注册
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前,乙方必须出资 万元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新的公司法人,或将公司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变更至高新区。
五、项目实施计划
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在2015年 月前进驻厂房内装修,在2015年 月前完成安装设备并开始生产。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在乙方项目投产前,甲方将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接至乙方厂房边缘,如乙方项目用电负荷超过3000KVA,需架设专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和相关报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在2015年 月底前将厂房提供给乙方用于装修,并负责将其装修和安装设备所需的水电接至厂房边缘。
(四)乙方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乙方可根据使用要求,对厂房进行装修,如需改变厂房的主要建筑结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
(六)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租金。
(七)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租赁厂房。
(八)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厂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
(九)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总投资及开工生产。
(十)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厂房的完好性,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有损坏,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如厂房有漏水、裂缝、墙面脱落等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负责维修。
七、政策扶持
八、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租金或擅自转租、转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项目总投资或未按期开工生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租赁厂房,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装修中改变厂房的主要建筑结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乙方拒绝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厂房提供给乙方用于装修或水、电基础设施未按时到位,乙方进场和投产时间可以顺延。
十、附则
(一)乙方对租赁厂房进行装修装饰等形成的添附物,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拆除,该添附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乙方须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厂房返还甲方,逾期不返还的,甲方可强制收回,或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租金的10倍赔偿非法占用厂房期间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自乙方出资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新公司之日起,自行转移至新注册的公司或乙方指定的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乙方)名下,但乙方仍对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签署,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新余高新区光电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