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购地)
合同编号: 2015- -
甲方: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新余高新区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镇、办)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促进新余市经济发展,支持投资者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高新区投资新建 项目(企业)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和投资规模
(一)项目名称和投资规模
该项目名称为 ,总投资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首期投资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亿元。
(二)主要产品和主要原材料
该项目主要产品有 ,主要原材料包括 。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
该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 ,其主要设备包括 。
(四)实施主体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 。
二、项目选址和项目用地
(一)位置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位于 (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面积
该项目用地面积约 亩;其中首期用地面积 约 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三)用地性质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四)价格及出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采取挂牌竞价方式出让,出让价格按摘牌成交竟价执行。
(五)前期费用和土地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1、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 6.4 万元/亩(含公摊面积)的前期费用支付给甲方用于项目征地、拆迁,不足部分由甲方自行解决。
2、乙方成功竞买项目用地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可用支付给甲方的前期费用冲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足部分乙方应当按时付清。
3、如乙方未能竞得项目用地,则甲方将前期费用退回乙方,不计利息。
4、如乙方未报名参加项目用地挂牌竞买,或挂牌交易竞买报价低于挂牌出让起始价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前期费用。
三、项目基建和辅助设施
(一)基建规模
该项目计划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为 平方米;首期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厂房面积 平方米。
(二)供水
该项目预计年用水量 立方米。
(三)电气
该项目预计年用天然气量 立方米,用电负荷 千伏安。
四、项目落户要求
(一)环境保护
该项目须通过环评批准,且竣工投产后,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省标准。
(二)安全生产
该项目从开工建设到投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企业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消除危险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综合利用
该项目需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落实节能降耗的指标要求,注重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四)项目公司设立
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可出资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承接运作本合同项目,或将公司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变更至新余高新区。
五、项目经营规模与效益
该项目首期建成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亿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 万元,用工量达到 人。全部工程建成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亿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 万元,用工量达到 人。
六、项目实施计划
(一)建设计划
该项目分 期建设,全部工程计划在 个月内建成投产。
(二)首期计划
该项目首期工程在 前开工建设,在开工后 个月内建成投产,用地面积 亩。
(三)续建计划
该项目二期在 前开工建设,在开工后 个月内建成投产,用地面积 亩。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乙方项目开工前,甲方负责将乙方项目建设所需的水、电、路接至乙方征地红线边缘;在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前,甲方将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路接至乙方项目征地红线边缘,如乙方项目用电负荷超过3000KVA,需架设专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土地地表附着物的清理,并根据地块现状满足排水排污要求。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企业注册和相关报批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项目享受《新余高新区加快经济发展投资优惠奖励办法》(余高办字〔2013〕66号)的优惠政策。
2、乙方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该可行性报告应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经营规模一致)递交给甲方。
4、乙方的规划设计应遵循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项目放线开工前乙方须向甲方报送符合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设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缴纳证明。
5、乙方建筑屋面(钢筋混泥土平顶屋面)均需无偿无附加条件提供给甲方用于申报和建设金太阳示范工程。
八、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设立新公司或将公司注册登记地变更至新余高新区,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经催告后,乙方仍不履行该项义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安排给第三方。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支付前期费用、土地出让款或未按期开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将本合同项下土地安排给第三方。
(三)如乙方首期项目在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建筑面积或未按期竣工的,甲方可以暂缓供应项目后续用地;逾期半年以上首期项目仍未竣工或未达到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土地,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出让款,不计利息和损失,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乙方项目建成后如未按本合同要求按期投产,逾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或停产超过十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乙方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收回项目用地,同时按建筑工程直接费用收购地表建筑物和附着物,均不计利息,不予补偿其他损失。
(四)如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乙方项目建设所需的水、电、路接至乙方征地红线边缘,或未按时完成征地、拆迁而造成乙方开工延期,则乙方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顺延。
九、附则
(一)乙方出资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承接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承继;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到其他公司名下,乙方对本合同义务继续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签署,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